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石军申请执行李军、郭燕、王伟、刘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军,李军,郭燕,王伟,刘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石军,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被执行人李军,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被执行人郭燕,女,汉族,现住址同上,系被告李军妻子。被执行人王伟,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被执行人刘利云,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石军与李军、郭燕、王伟、刘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元功审判员  王胜飞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 凯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