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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3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孙凤龙与六安市醉牛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凤龙,六安市醉牛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3295号原告:孙凤龙,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六安市醉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世纪星城15幢1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刘贤伍,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荣庆龙,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凤龙与被告六安市醉牛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凤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1元,由原告孙凤龙负担。审判员  狄邦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春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