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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字第1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伟平与被执行人厦门鹭金石眼镜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平,厦门鹭金石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1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伟平,1974年8月30日出生,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厦门鹭金石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锦园西二路935号(厂房A)第五层,组织机构代码70542423-3。法定代表人:毛林塘,总经理。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集民初字第37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鹭金石眼镜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5165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足部份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厦门鹭金石眼镜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志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