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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4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合水县顺达汽车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与孙盼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水县顺达汽车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孙盼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4民初1104号原告:合水县顺达汽车商贸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汉武,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丽,合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孙盼盼,男。合水县顺达汽车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与孙盼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汉武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丽,被告孙盼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顺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车款10.15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7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法院判决之日止);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5日,原被告签订《订车合同》,原告以14.5万元出售给被告1辆“北京BJ**”越野车。2015年6月7日,原被告签订《安全协议》。当天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车辆,被告向原告支付定金1万元及3.35万元车款,共4.35万元,下剩10.15万元车款未付。双方约定就未付车款按揭支付,但被告提供的银行流水不符合规定,未办理成按揭贷款,被告拒付下剩车款。孙盼盼承认顺达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被告提供了按揭贷款相关手续,原告未办理好贷款,未支付车款的责任在原告,被告不应承担未付款的利息,被告无能力支付现金。本院认为,孙盼盼承认顺达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顺达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顺达公司要求孙盼盼支付下余车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及利息,顺达公司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由孙盼盼支付合水县顺达汽车商贸服务有限公司车款10.15万元;二、驳回合水县顺达汽车商贸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0元,由孙盼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开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