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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民辖终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加英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加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民辖终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延安南路***号亚太中心**层*号***层*号***层*号。法定代表人张义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加英,女,生于1972年7月30日,汉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住雅安市雨城区姚桥镇沙湾村先锋组*号附*号。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雨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1802民初11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依法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所涉合同的履行地在四川省雨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四川省雨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康友波审 判 员  陈振华代理审判员  简克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