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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民初5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5921号原告:李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