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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何红梅、汪冬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红梅,汪冬松,张丹丹,安庆市科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11执420号申请执行人:何红梅,女,汉族,1974年5月19日出生,个体户,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汪冬松,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张丹丹(系汪冬松之妻),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安庆市科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汪冬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红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汪冬松、张丹丹、安庆市科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汪冬松、张丹丹、安庆市科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文凯审 判 员  方 超代理审判员  陈 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