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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锦诉被告松原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锦,松原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2019号原告:李锦,女,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松原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松原市乌兰大街新玛特对面。法定代表人:苗井江。经本院审理查明,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本院宜无法查明当事人的具体地址,故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锦诉被告松原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经本院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30元(已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丹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