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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48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白春艳与被告白雪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春艳,白雪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1民初4822号原告:白春艳。被告:白雪峰。原告白春艳与被告白雪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春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雪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终结。白春艳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生男孩白睿轩。婚后夫妻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口角打仗,被告还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故起诉离婚,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白雪峰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虽然提供门诊诊断,但不能证实系被告家庭暴力所致,亦没有提供其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其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白春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 丹人民陪审员  孟昭海人民陪审员  朱玉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宝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