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资兴市东江湖生物有机菌肥厂与欧学南等人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兴市东江湖生物有机菌肥厂,欧学南,黄水平,资兴市富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何进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民初73号原告:资兴市东江湖生物有机菌肥厂。经营者:何灵辉,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丙杰,湖南沤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学南,男,195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水平,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资兴市富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何进,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资兴市东江湖生物有机菌肥厂与被告欧学南、黄水平、资兴市富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何进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5月26日立案。原告东江湖有机菌肥厂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资兴市东江湖生物有机菌肥厂主动撤诉系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兴市东江湖生物有机菌肥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原告资兴市东江湖生物有机菌肥厂负担。审 判 长 谷 敏代理审判员 苏晓玲人民陪审员 张湘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朱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