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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4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爱虎车业有限公司、常州金统模具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爱虎车业有限公司,常州金统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威博电器有限公司,钟建忠,满桂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1551号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和平中路413号。负责人:陆向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薇,江苏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爱虎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省庄村。法定代表人:钟建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常州金统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钱家村。法定代表人:任才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常州威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魏村合兴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言玉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钟建忠。被告:满桂兰。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爱虎车业有限公司、常州金统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威博电器有限公司、钟建忠、满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因被告常州金统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已向原告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爱虎车业有限公司、常州金统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威博电器有限公司、钟建忠、满桂兰的起诉。审 判 长  胡传朋人民陪审员  李仲成人民陪审员  朱婷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