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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19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宗长青与徐建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长青,徐建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932号申请执行人宗长青,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被执行人徐建福,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予立案。经审查,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书已上诉至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认为,上述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还未生效,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宗长青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子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