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11执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明辉艮、詹乾英诉四川省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辉艮,詹乾英,四川省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执保258号申请人明辉艮,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王积才,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詹乾英,女,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王积才,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省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李远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明辉艮、詹乾英诉被申请人四川省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明辉艮、詹乾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5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明辉艮、詹乾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四川省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二、对申请人明辉艮、詹乾英所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房产证号为自房权证2012字第0529029**号房屋以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申请人明辉艮、詹乾英进行保管,不得转让、毁损和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文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勾廷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