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7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云林、陈冯高与郑从碧、李案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林,陈冯高,郑从碧,李案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7民初474号原告:王云林,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原告:陈冯高,女,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郑从碧,女,23岁,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李案华,男,25岁,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原告王云林、陈冯高与被告郑从碧、李案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王云林、陈冯高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林、陈冯高撤诉。案件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计504元,由原告王云林、陈冯高负担。审判员 李世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