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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9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靖边县煜星商贸有限公司与西安城宇工程技师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边县煜星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城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947-1号申请执行人靖边县煜星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城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靖边县煜星商贸有限公司与西安城宇工程技师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靖边县煜星商贸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243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也已给协助义务人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故该案暂缓执行,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9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