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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7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福建省慢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丁学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慢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丁学东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7649号原告:福建省慢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法定代表人:李志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炜灵,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丁学东,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回族,住惠安县。原告福建省慢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学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庭外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慢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省慢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