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325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姚某与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3**民初1567号原告:姚某,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裴某,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姚某诉被告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2016年10月13日,原告姚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马琼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国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