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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325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姚某与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3**民初1567号原告:姚某,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裴某,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姚某诉被告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2016年10月13日,原告姚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马琼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国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