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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执136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与彭创雄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彭创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13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住所地汕头市迎宾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19253436R。负责人林绍生,行长。委托代理人赖钦才、陈泽琪,均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彭创雄,男,汉族,1962年5月20日出生,住汕头市潮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与被执行人彭创雄信用卡纠纷一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511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彭创雄应于判决生效之日(2016年7月20日)起五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64967.81元及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该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及滞纳金。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执136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伟斌执行员  林冬平执行员  袁俊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学通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