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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与董文华、于井生、董淑珍、尹维生、辛凤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董文华,于井生,董淑珍,尹维生,辛凤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215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住所地德惠市德惠路888号。法定代表人:刘士友,经理。被告:董文华,女,1966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朝阳乡学安村槐条岗屯10组。被告:于井生,男,1963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朝阳乡学安村槐条岗屯10组。被告:董淑珍,女,1962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朝阳乡学安村槐条岗屯10组。被告:尹维生,男,1962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朝阳乡学安村槐条岗屯10组。被告:辛凤兰,女,1960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朝阳乡学安村槐条岗屯10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与被告董文华、于井生、董淑珍、尹维生、辛凤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诸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原告25元,剩余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长江代理审判员  孙永德人民陪审员  车成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熙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