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民保令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青华与周月冲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青华,周月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6民保令1号申请人:王青华,女,1983年5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申请人:周月冲,男,1977年5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申请人王青华与被申请人周月冲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王青华称,被申请人周月冲于2016年7月22日殴打申请人王青华致其受伤。王青华伤情经平阳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双上肢、双下肢、背部多处皮肤青紫、左腿部皮肤裂伤,全身多处皮肤挫伤。现申请人请求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本院认为: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22日对其殴打致伤,并向本院提交了《家庭暴力告诫书》、门诊病历予以证实,申请人申请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另申请人要求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周月冲殴打、威胁申请人王青华;二、驳回申请人王青华的其他申请请求。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被申请人周月冲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 判 员 李正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光伟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