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1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郑祥与刘强、刘保发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祥,刘强,刘保发,刘群,李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1民初693号原告郑祥,男,199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本市。委托代理人黎先明,男,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和解)。被告刘强,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东马坊办事处城管员,住本市。被告刘保发(系刘强之父),男,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本市。被告刘群,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东马坊办事处城管员,住本市。被告李磊,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东马坊办事处城管员,住本市。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张进宇,男,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签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祥诉被告刘强、刘保发、刘群、李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祥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郑祥负担。审 判 长 周 峰审 判 员 张桂生人民陪审员 张炜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