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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民初48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杭州临安恒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厦门祺力特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临安恒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厦门祺力特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4860号原告:杭州临安恒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高虹镇扬山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73203040-8。法定代表人:王志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赟,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祺力特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舫阳西路86-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79805586XD。法定代表人:黄天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临安恒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祺力特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临安恒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89元,减半收取3744.5元,由原告杭州临安恒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楠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