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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执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曾四兰与伍贤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322执1216号申请执行人曾四兰,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游家镇白沙村4组。被执行人伍贤新,男,199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游家镇白沙村5组。你们双方于2016年10月11日履行了(2016)湘1322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另收取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立案费0元,实际执行费用0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周志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