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执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曾四兰与伍贤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322执1216号申请执行人曾四兰,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游家镇白沙村4组。被执行人伍贤新,男,199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游家镇白沙村5组。你们双方于2016年10月11日履行了(2016)湘1322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另收取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立案费0元,实际执行费用0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周志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