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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民初2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邵礼周等与李建容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礼周,邵丹,李建容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2184号原告:邵礼周,男,汉族,生于1960年5月13日,住达州市达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代川,大竹县乌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邵丹,女,汉族,生于1987年1月5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代川,大竹县乌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建容,女,汉族,生于1963年10月5日,住四川省大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礼周、邵丹诉被告李建容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礼周、邵丹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礼周、邵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邵礼周、邵丹负担。审判员  黄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