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2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志勇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玉栋,王志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2刑初336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玉栋。诉讼代理人燕磊,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志勇。自诉人田家祥以被告人王志勇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王志勇赔偿了自诉人潘玉栋的经济损失,潘玉栋申请撤回对王志勇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潘玉栋申请撤回诉讼确属自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潘玉栋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孟 纯审 判 员 李召莲人民陪审员 孙思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