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民初3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曹开富诉刘永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开富,刘永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3172号原告曹开富,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无定河镇。被告刘永艳,女,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无定河镇。本院受理原告曹开富诉被告刘永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曹开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永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开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开富撤回对被告刘永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开富承担。审判员 杨海堂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