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31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蒲江县鹤山街道九莲村村民委员会与黎绍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蒲江县鹤山街道九莲村村民委员会,黎绍明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1民特8号申请人:蒲江县鹤山街道九莲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蒲江县鹤山街道天华场镇水井街8号,组织机构代码:05748478-X。负责人:詹炬,村委会主任。申请人:黎绍明,男,汉族,1946年8月29日生,住蒲江县。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蒲江县鹤山街道九莲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九莲村村委会)与黎绍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黎绍明受伤后的医疗费用赔偿问题发生纠纷,于2016年10月13日经蒲江县鹤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黎绍明受伤情况与双方责任:黎绍明系九莲村4组组长,黎绍明在从事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中,因黎绍明为自己提供使用的木梯存在安全瑕疵,造成自己意外受伤,黎绍明自愿承担全部责任;黎绍明受伤后,由于黎绍明家庭经济困难,经黎绍明提出申请,九莲村村委会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考虑到黎绍明在从事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工作中意外受伤,九莲村村委会自愿为黎绍明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二、黎绍明医疗费用:黎绍明在成都、蒲江自付部分费用共计19018.35元1、黎绍明在成都华西医院医疗费用共计62526.32元;出院结算时医保报销32028.76元,大病补充报销12456.31元,补充医疗报销1723元,自付部分费用为16318.35元,2、黎绍明在蒲江县人民医院的自付部分费用2700元。三、补偿:九莲村村委会一次性补偿黎绍明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补偿、再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2000.00元(人民币大写:貮万貮仟元整)。收款以收据为据。四、责任终结:九莲村村委会给予一次性补偿后,黎绍明不再向九莲村村委会主张任何权利,九莲村村委会今后也不再作任何赔偿或承担任何责任。黎绍明受伤一事一次性了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蒲江县鹤山街道九莲村村民委员会与黎绍明于2016年10月13日经蒲江县鹤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黄晓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