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48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光辉与李清清、颜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辉,李清清,颜冬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4898号原告:张光辉,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仕宝,邳州市水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清清,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增,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冬,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超,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辉诉被告李清清、颜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光辉于2016年10月13日书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光辉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张光辉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振代理审判员 孔令梅人民陪审员 陈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书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