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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初4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刘志清与许建松、许建红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清,许建松,许建红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4197号原告:刘志清,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许建松,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许建红,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刘志清与被告许建松、许建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刘志清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志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蓝仙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盛 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