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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碾民初字第2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梁龙桥与邳州市八义集镇八集村村民委员会、何立超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龙桥,邳州市八义集镇八集村村民委员会,何立超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2170号原告梁龙桥,农民。被告邳州市八义集镇八集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邳州市八义集镇八集村。法定代表人孙荣安,该村村主任。被告何立超,农民,现羁押于江苏省江宁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龙桥诉被告邳州市八义集镇八集村村民委员会、何立超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龙桥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梁龙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龙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龙桥负担。审 判 长  杜万亮人民陪审员  高遵宪人民陪审员  李修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静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