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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6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向东与陈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向东,陈子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6681号原告陈向东,男,汉族,1961年5月22日出生,户籍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委托代理人王辉,广东证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子军,男,汉族,1960年12月29日出生,户籍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上列原告陈向东诉被告陈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人民币4000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人民币1000元(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法院确定给付之日止,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陈子华借到原告陈向东借款4万元属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子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陈向东借款本金人民币4万元。二、驳回原告陈向东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3元,由原告承担人民币10元,被告承担人民币40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光书记员  李燕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