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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二初字第4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罗晓春与韩伟民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晓春,韩伟民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417-2号申请人罗晓春,女,汉族,1970年3月10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被申请人韩伟民,男,汉族,1952年7月30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本院受理原告罗晓春诉被告韩伟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江民二初字第417-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韩伟民名下的股权。被申请人以原告一审败诉,二审维持原判并判决已生效为由。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韩伟民名下在广西���宁邕江药业有限公司2.64﹪的股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宝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