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6民初2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昌邑鼎诚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昌邑市千雨家纺有限公司、昌邑利鹏无纺布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邑鼎诚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昌邑市千雨家纺有限公司,昌邑利鹏无纺布有限公司,杨联国,刘钦丽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2473号申请人:昌邑鼎诚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法定代表人:姜言信,董事长。被申请人:昌邑市千雨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法定代表人:杨联国,董事长。被申请人:昌邑利鹏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法定代表人:刘钦丽,董事长。被申请人:杨联国。被申请人:刘钦丽。申请人昌邑鼎诚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昌邑市千雨家纺有限公司、昌邑利鹏无纺布有限公司、杨联国、刘钦丽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XX年X月X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二、对担保人孙洪亮所有的鲁V×××××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长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