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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5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邱为淦、黎仁义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为淦,黎仁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5执439号申请执行人:邱为淦,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上犹县人,住上犹县。被执行人黎仁义,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崇义县人,住崇义县。本院在执行邱为淦与黎仁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黎仁义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对其房产、存款、股权和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也进行了核实,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161394元,案件无法在执行期限内执结完毕,我院于2016年10月13日与申请执行人就本案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并制作笔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春阳审判员  邓方定审判员  陈海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大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