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财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许旭亮与广东贵旭石实业有限公司、林美颜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旭亮,广东贵旭石实业有限公司,林美颜,蓝文东,李秀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财保154号申请人:许旭亮,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81X。被申请人:广东贵旭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法定代表人:林美颜。被申请人:林美颜,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申请人:蓝文东,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632。第三人:李秀贞,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号码×××0325。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贵旭石实业有限公司、林美颜、蓝文东价值587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第三人所有的鹤山市沙坪嘉悦名都99号102房、鹤山市沙坪嘉悦名都288号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许旭亮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3455元,由申请人许旭亮负担。审判员 陈健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燕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