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民初14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诉被告邓炜琪、万恒、万细全、涂元平、丁红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邓炜琪,万恒,万细全,涂元平,丁红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1449号之一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负责人:聂建忠,该支行行长。被告:邓炜琪,男,汉族。被告:万恒,男,汉族。被告:万细全,男,汉族。被告:涂元平,男,汉族。被告:丁红丽,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诉被告邓炜琪、���恒、万细全、涂元平、丁红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以与被告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6元,减半收取30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承担。审 判 长 谌祖春人民陪审员 章燕英人民陪审员 高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喻性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