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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81民初5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刘玉芳与罗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芳,罗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5261号原告:刘玉芳,男,1950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罗策,男,1966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玉芳诉被告罗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玉芳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刘玉芳承担。审判员  杨春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若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