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81民初5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刘玉芳与罗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芳,罗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5261号原告:刘玉芳,男,1950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罗策,男,1966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玉芳诉被告罗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玉芳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刘玉芳承担。审判员 杨春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若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