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25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马清云与杨旭东、刘志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清云,杨旭东,刘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2925执189号申请执行人马清云,男,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新和县,证件号码×××。被执行人杨旭东,地址新和县。被执行人刘志平,地址新和县。马清云与杨旭东、刘志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的(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112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旭东、刘志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马清云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杨旭东、刘志平二人合计偿还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旭东、刘志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对被执行人杨旭东、刘志平合伙开设的位于火车站的旅馆与已查封,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股票等信息进行了查询,确定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股票财产,对被执行人在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内的存款进行了查询并予以冻结。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旭东、刘志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马清云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旭东、刘志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马清云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XX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王增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