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民初30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3036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其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