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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民初30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3036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其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