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执1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奚赵全与高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奚赵全,高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1494号申请执行人奚赵全,男,地址扎赉特旗。被执行人高玉龙,男,地址扎赉特旗。申请执行人奚赵全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高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0月13日因找不到被执行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2223民初94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海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