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万欢欢与周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225号原告:万某某,女,汉族,1985年12月16日生。被告:周某,男,汉族,1983年8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吴建国人民陪审员 魏筱兰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