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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执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陈素芹与韩秀琴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素芹,韩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1324号申请执行人陈素芹,女,汉族,78岁,市民被执行人韩秀琴,女,汉族,65岁,市民申请人陈素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秀琴人格权纠纷一案,因申请人陈素芹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6)内0403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凡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