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执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陈素芹与韩秀琴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素芹,韩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1324号申请执行人陈素芹,女,汉族,78岁,市民被执行人韩秀琴,女,汉族,65岁,市民申请人陈素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秀琴人格权纠纷一案,因申请人陈素芹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6)内0403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凡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