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6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泰兴市华龙化工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腾龙生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华龙化工实验设备有限公司,内蒙古腾龙生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6826号原告:泰兴市华龙化工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诸马村。法定代表人:李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祝新(特别授权),泰兴市溪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内蒙古腾龙生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经济开发区乌达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覃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泰兴市华龙化工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腾龙生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泰兴市华龙化工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泰兴市华龙化工实验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兴市华龙化工实验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20元,减半收取37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翠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静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