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2民初5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雷某与石家庄市长安区经济发展改革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石家庄市长安区经济发展改革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5831号原告雷某,男,194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经济发展改革局,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区政府室三、四楼。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雷某诉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经济发展改革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雷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某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经济发展改革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审判员 赵 美 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