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5执1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高彩娥与李飞平、张建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彩娥,李飞平,张建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5执192-1号申请执行人高彩娥,又名高五奴,女,1967年4月23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执行人李飞平,男,1977年8月16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执行人张建琴,女,1977年7月13日生,汉族,柳林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125民初9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飞平、张建琴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飞平在柳林县金家庄乡政府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飞平在柳林县金家庄乡政府应支付的工程款1283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巩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