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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4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俊英与袁国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英,袁国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民初803号原告李俊英,男,汉族,1943年8月3日出生,无职业,现住突泉县。被告袁国财,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突泉县。原告李俊英与被告袁国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2016年10月13日,原告李俊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俊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俊英负担。审判长  弓利审判员  吴迪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