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4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俊英与袁国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英,袁国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民初803号原告李俊英,男,汉族,1943年8月3日出生,无职业,现住突泉县。被告袁国财,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突泉县。原告李俊英与被告袁国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2016年10月13日,原告李俊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俊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俊英负担。审判长 弓利审判员 吴迪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