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3执9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吕监龙与黄石市鑫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监龙,黄石市鑫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3执983号申请执行人:吕监龙。被执行人:黄石市鑫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476号。法定代表人:冯齐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西塞民初字第0094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石市鑫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936800元(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2880000元,执行费568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玉萍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周 芸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毛付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