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2民初4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曾静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2民初4233号原告曾某,女,199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被告周某,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曾蒸二○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曾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