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3民初第30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英与周春雪、周道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周春雪,周道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第3075号申请人:刘英,女,193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委托代理人:霍德宁,和县乌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周春雪,女,199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申请人:周道平,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负责人:娄伟民,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刘英诉被告周春雪、周道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周道平所有的苏A×××××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英被撞伤,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周道平所有的苏A×××××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案件申请费500元,由被申请人周春雪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戈明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