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1民初8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青岛德宇盛源工贸有限公司与青岛智能高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德宇盛源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智能高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8420号原告:青岛德宇盛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8256438XM。法定代表人:宋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绪波,男,汉族,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青岛胶州市。被告:青岛智能高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西镇。法定代表人:姜辉,总经理。原告青岛德宇盛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智能高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青岛德宇盛源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德宇盛源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43元,减半收取计42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伟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淑颖 百度搜索“”